• 杨志军 律师
  • 执业年限:7年
    贵州-贵阳
    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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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表现方式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表现方式
杨志军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具体的表现方式有下列几种: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公司资本不足,明显恶意对外负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与公司股东间存在财产、业务和人员混同。(1)横向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因素(财务、人员、业务)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2)纵向人格混同。指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 3、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 4、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其主体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完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3)上述情形因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5、转股躲债。(1)公司陷于巨额债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躲避债务的,应当认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2)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没有履行能力的亲友或者其他人,具有逃避债务的“转股躲债”的行为,试图通过公司股东转让规避其法律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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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9 23:40:11
41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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