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志军 律师
  • 执业年限:7年
    贵州-贵阳
    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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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军
律师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实质性剥夺的知情权的无效,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询或复制。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10-06 02: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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