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志军 律师
  • 执业年限:7年
    贵州-贵阳
    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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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军
律师

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10-16 17: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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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金芳和杨志军共3人觉得很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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