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志军
律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具体的表现方式有下列几种: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公司资本不足,明显恶意对外负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与公司股东间存在财产、业务和人员混同。(1)横向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因素(财务、人员、业务)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2)纵向人格混同。指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 3、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 4、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其主体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完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
2019-10-19 23: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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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军和lyhdf共2人觉得很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