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军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具有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取保候审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并不是只能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2019-09-26 00: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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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s123和杨志军共2人觉得很赞